刘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后果。刘某赔偿王某损失4500元后,依据王某的撤诉申请,5月2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王某撤诉的裁定。
据了解,2015年2月20日16时左右,王某驾驶电动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刘某在中站区怡光路与新园路交叉口发生碰撞,事故致使王某受伤、其电动车损坏。经中站公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80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王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交管部门划分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后,双方同意调解,刘某当场赔偿王某损失4500元,依据王某的撤诉申请,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