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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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索要抚养费无果 18岁女儿必须自立自强

  发布时间:2015-05-25 08:37:50


    父母离异女儿随母亲生活,当女儿到18岁的时候,羽翼已经丰满,父亲该放手了。5月22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据了解,1997年6月贾宁与赵明离婚,当时的赵倩刚2岁。父亲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64元,2004年加至209元,2009年增加到450元,随着抚养费的增加女儿也逐渐长大,2013年18岁的女儿顺利考入南京一所大学。由于平时女儿已长大且与父亲比较疏远,父亲不再支付抚养费。2014年母亲贾宁以微薄工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以及赵倩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至800元及四年学费27580元(6895元/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在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赵倩已年满18周岁,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不能确定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对贾宁要求赵明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贾宁要求赵明支付学费,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贾宁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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