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需谨慎,因为在不经意间会使自己陷入困境。5月25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丈夫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意外死亡,妻子被判还清债务,朋友因担保负连带责任。
据了解,2012年10月王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9.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贷款利率为月息10.50‰,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2012年10月10日,王明朋友张文、李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不久意外去世。2014年8月银行将王明妻子冯红及张文、李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偿还借款9.8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冯红和王明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冯红承担支付责任;张文、李强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存在,负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银行借款9.8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张文、李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支付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