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做生意因周转资金困难,向朋友借钱,到期后却不予归还,弄得朋友寒心被诉至法院。曾经的朋友经不起金钱的考验反目成仇。5月26日,中站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据了解,陈静和张岩、朱莉夫妻本是较好的朋友,2014年11月3日张岩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静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静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分四个月还完,每月底还,日期2014年11月3日,署名张岩,并加盖焦作市**店的印章。焦作市**店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朱莉。四个月后张岩、朱莉离婚。陈静在此间多次催要借款,张岩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分文不还。2015年3月陈静将焦作市**店、张岩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岩向陈静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查明,张岩与焦作**店主朱莉2008年7月结婚,借款当时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该店周转的陈述,应当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中站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岩、焦作市**店(业主朱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陈静借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支付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