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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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性修养 做人民满意法官

  发布时间:2015-05-28 15:38:05


     “党性修养”是指党员在自己的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按党性原则办事,是党员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党性概念是列宁提出的,而“党性修养”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发明创造。法官的党性修养对于推进法院审判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党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这是党的一项伟大事业。而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者之一,同时又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审判行为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人民性的认识。作为一名法官只有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才能更好地理解我们手中的审判权来自于人民,才能更好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民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法官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性

    (一)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官的必修课。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党员法官在增强党性、保持同党的深厚感情以及世界观的改造上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法官对党的宗旨出现认识上的错误,把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同党的事业割裂开来,认为党性修养只是党员的事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实践中偏离了政治方向;有的法官认为,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法律就是法官的圣经,”讲党性会影响法律的严格执行,而忽视党的理论的学习,消极应付,不求甚解;有的法官不坚持工作原则,在各种非法的利益面前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群众观念淡薄,同群众的感情疏远,不会甚至不愿做群众的工作,影响党群关系等等。法院队伍中存在这些现象,都是党性不强的表现,加强法官的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法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目前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些棘手的案件也会迎刃而解。

          (二)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官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时代要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当前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党的事业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工作的需要还不适应,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凭老经验办案造成了大量的信访上访现象,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涉法上访案件;一些法官思想解放不够,思想陈旧保守,对人民法院工作方式的变革不适应,全面把握案件和综合协调处理的能力都不强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党性锻炼不够造成的,只有加强党性锻炼,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在工作中保持清醒。

    (三)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官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方法。法官的素质是一个综合概念,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当前一些地方涉诉上访现象增多,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紧张,一方当事人把案件的纠纷直接引向同法院的矛盾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院吃拿卡要、冷狠硬推问题普遍,一些法官成了律师经营的对象,成了别人的工具;由于素质造成的作风问题、道德问题、形象问题经常困扰着法院,人民法院的发展面临形象的考验等等。这些问题集中起来还是党性修养不够的问题。法官只有不断的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校正自己的主观世界和价值观念,自觉的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才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的信任。

    二、新时期法官党性修养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理论修养,坚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理论修养,就是要系统地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要养成胸怀全局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复杂的环境和各种考验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创先争优、“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中来,强化政治信念,坚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加强作风修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党员加强作风修养,就是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树立“以当事人为本” 理念,积极摆正与群众的关系,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加强道德修养,用高尚情操塑造法官的优良品格。首先,要有司法良知。法官倾听良知呼唤、发掘和反省良知的力度越大,越有助于增进其对法律知识学习研究的积极性,促使其提升法律实践方面的素养;其次,要有表里如一、有容乃大的美德,法官只有诚以待人、实以处事,忠于真理、求真务实,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与尊敬;第三,要有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的品性。法官要与世俗社会有一定程度的隔绝和超脱,以保持自身相对独立的空间,防止引发群众的“合理怀疑”。   

    (四)加强纪律修养,培养令行禁止的法官群体。加强纪律修养,首先要维护和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在任何时候都要与党同心同德,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次必须正确对待权力,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在金钱、人情面前始终做到坚持立场不妥协、坚守原则不退缩,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法律衡量的“ 铁案” ,切实做到“ 堂堂正正审案、干干净净做人”。  

     三、法官提高党性修养的自我实践  

    (一)正确处理好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的关系。只有加强理论学习,才能用马克思主义先进思想武装头脑,才能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和思考问题,明确工作方向。作为一名法官,既应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又必须在实践中检验党性修养的成果,要主动到审判的第一线、到人民群众中间、到矛盾突出的地方,只有安心扎根于基层,在工作的一线发现和解决问题,才能不断克服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只有和人民群众走在一起,同甘共苦,才能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只有善于在矛盾突出的地方积极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担当审判的重任。

    (二)正确处理好自我修养和接受监督的关系。首先必须树立高度的自律意识,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改造,把党性原则内化为自己的情感、意志和行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还要接受教育监督,重视他律,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积极而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逐步提高自己的党性觉悟。具体到法官来说,只有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在监督中强化公正意识,在监督中铸造正义品质,在监督中用好手中权力,才能够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三)正确处理好集中整顿与长期培养的关系。党内定期开展的教育整顿活动,是对现实存在问题的集中整顿,是对党员思想认识的集中强化,有利于解决党性修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任何形式的教育整顿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现实总是有许多新领域需要我们去探索,有许多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作为一名法官,从思想到行动,能够做到时时、处处站在群众的立场来观察形势,分析矛盾,把握规律,解决问题,确是十分艰辛的磨练过程,这需要一辈子学习不止,改造不止。    

    (四)正确处理好法官职业和司法事业的关系。法官对待本职工作不应将其作为谋生的手段,应把工作当作事业来追求。首先,应增强职业尊荣感,始终保持进取有为之心,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司法事业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其次,应正确处理行使审判权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把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服务人民群众、增进群众感情、增强群众认同的过程。应正确对待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又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期盼,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

    四、法官提高党性修养的保障措施 

    (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一是以信仰、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和价值取向,实事求是地确定教育内容,切实将教育内容融入实际工作;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一体化”推进;三是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四是注重实效性,多做稳人心、暖人心的实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调动起党员干部的积极性。   

     (二)创新党建工作活动形式。一是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加强形势、理想信念、法律知识、反腐倡廉和公民道德教育。 二是开展法官“五进”活动,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司法问题,增强党建工作针对性。三是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参加党的知识演讲、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等,做到重温过去,把握现在,不忘根本,牢记宗旨。  

    (三)健全诱导机制。目前,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我们曾经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我们要求法官自律,但这种自律必须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因此,要建立法官正常的物质保障机制,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从物质利益与政治待遇的提高,体现法官社会地位的提高,增强职业自豪感。

    (四)创新党员教育长效机制。一是创建目标机制。建立健全党员工作日志、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党员联系群众和廉政勤政制度,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二是创建考核机制。依托民主生活会、民主考评等形式,完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使考核成为落实各项制度的有效方式。三是创建激励监督机制。在建立表彰先进、鞭策落后、严格奖惩的激励机制的同时,健全各项监督机制,既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又防止违法、违规和滥用审判权力。

责任编辑: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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