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不主动退赃的三类罪犯王某某裁定不予减刑。
王某某原系河南省伊川县政协专职副主席,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近日,监狱根据其在改造期间的表现,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11个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王某某犯罪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除追缴一部分赃款外,尚有50多万元还未追缴。王某某在监狱改造期间、也未主动退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虑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王某某在服刑期间未主动退赃,未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王某某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法院作出了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