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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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在家中贩卖毒品 判刑一年罚款三千

  发布时间:2015-06-16 08:20:34


    “穆圣说:凡是麻醉人、害人的东西统统都是‘哈拉目’。‘哈拉目’的汉语的意思是禁止的、非法的。”6月15日,中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庭审开始,被告人陆佳的父亲,一名伊斯兰教徒诵读了穆圣的名言,希望能够感化自己的儿子,使其走上正途。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20日10时许,吸毒人员陈富贵在被告人陆佳家中购买毒品,陆佳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富贵0.2克毒品海洛因及底料一包。陈富贵将毒品和底料掺在一起在陆佳客厅内吸食一半,在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17时许,吸毒人员马涛先在陆佳家中以100元购买了0.04克咖啡因,并当场将咖啡因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佳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陆佳存在以贩养吸情节,对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0.78克,甲基苯丙胺4.73克,咖啡因58.09克应认定其犯罪的数量。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陆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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