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法院调解一起解除同居关系案件
作者:沁阳法院 刘翠萍 发布时间:2009-09-01 10:21:08
日前,沁阳法院第三中心法庭调解一起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秦某与李某7年前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及次年分别生两个孩子。婚后因感情不合,常为琐事争执,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至法院。在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
图为法官在被告秦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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