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法院要闻

说法应有据 讨理要依法

  发布时间:2015-06-23 15:56:34


     在法治日益健全的社会背景下,“打官司”越来越近地走进普通人的生活。但是,如果败诉了怎么办?有的人服判息诉,也有的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而继续选择和法院打交道,要求再审或者到法院信访要说法、讨公道。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败诉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诉或信访是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正当、合法行为。而且,近年来法院越来越重视信访稳定工作,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大大拓宽了人民群众申诉和信访的受理渠道。但是,需要提醒申诉信访人的是:说法应有据,讨理要依法。

    一、工善其器,依法维权

    案例:焦作温县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医院检查显示被害人头颅右侧顶部裂伤,CT报告诊断左顶骨骨折、后顶部头皮血肿,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构成轻伤,故该王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王对有罪判决不服,到处上访,短短一年间,县级、市级、省级人大、党委、信访局到处上访,后来,其在法院信访接待同志的引导下,向焦作中级法院提交《申诉书》,依法要求再审。焦作中院复查认为伤情鉴定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对该案指令再审。再审期间,温县法、检两部门先后分别委托进行了三次鉴定,其中两家机构鉴定被害人未形成骨折、不构成轻伤,一家机构认为被害人形成骨折、构成轻伤。最终温县人民法院以四次鉴定的结果意见不一,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构成轻伤、犯罪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有罪判决,改判王某无罪。王某拿着再审判决书,感慨地说:“要是早点知道法律赋予我的刑事申诉权,我就不用费这么大的周折了!”

    “这个案例告诉申诉信访人,要了解、掌握一定的申诉信访法律知识,依法维护权利。”焦作中院法官薛雪丽说。我国法制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包括刑法、民法在内的实体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内的程序法,不断地在修订完善。有的法律法规增加了保障申诉人权利的条款,有的法律法规修改了申诉信访程序。如果说申诉信访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那么申诉信访人就要正确地拿起恰当的法律武器,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当然,业有所专、人有所长,不可能人人都是法学家。但是倘若没有一丁点的法律知识,你有什么理由和依据来认定法院判决不正确呢?你怎么能在专业性较强的诉讼活动中胜诉呢?所以一定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你认为所申诉的刑事案件当中存在有非法证据问题,那么你就要了解什么是非法证据,掌握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规则,明白如何向法院举证案件当中存在有非法证据。如果你申诉的是房屋买卖纠纷,那么你就要掌握物权公示、买卖不破租赁、善意所有、不动产交付等基本知识。如果你申诉涉及到行政处罚,那么你就要明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理。除了上述实体法律知识外,申诉信访人还应该了解申诉信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如2013年修订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对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应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一般对刑事判决不服,应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起申诉。如果不了解这些期限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主要是法律基于法律秩序安定性理论的一种综合考量而作的规定),由于个人的原因而错误地耽搁了申诉信访时间,那么,即使你真的有充分的申诉改判事由,法院也往往不予受理。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你才能在自己的诉求当中明确地、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诉信访要求和事由,才能把握申诉信访的要点和主动权。实践中,因为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而误过申诉信访时限的情况并不少见,错误地把法律事实混同于客观事实,执拗地要求法律按照个人的陈述进行判决的情况也比较多。通过聘请律师,向律师或其他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咨询也是一种有效途径,由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代理申诉信访,可以有效避免盲人摸象现象,有利于提高申诉信访的效率和可靠性。

    二、据理力争,胜败皆服

    案例:焦作市温县祥云镇郑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郑某腾房并支付租赁费用。郑某不服判决,依法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她认为,合同约定以商场开业之日起开始计租,而对方的商场从来未开业,且无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料,不能计算起租时间,其依合同有权占有房屋,也有权不付租金。焦作中院审查认为,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间,合同中“以商场开业之日起开始计租”,只是对“何时开始计算、交纳租金”约定的补充,并不是对租赁期限的重新约定。郑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其返还店铺并无不当。郑某接到驳回申请再审的通知书仍然不服,开始跑省进京,踏上漫长的信访路,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经济、健康代价,而其不合法诉求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此,焦作中院法官余同云认为:申诉信访人首先要对结果有清醒、理性的认识。既然是诉讼,就会有胜诉、败诉两种可能结果。无论是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还是作为被告被动参加诉讼,通常总有一方不被法院判决所支持,从而需要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同样,申诉信访同样也会有两种可能:法院支持或不支持。而法院支持与否,主要依据的是法律和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逾越了诉讼时效、违反了举证期限、举证不能等等,均可能导致败诉。那种抱着只赢不输、只认赢不认输、只能赢不能输等想法的认识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也是不可取的。申诉信访人必须要对败诉、丧失利益的可能结果有着清醒的理性认识,有平和地面对败诉的心理和思想准备。惟有有了这样的理性认识,才能够从正面理解判决,从内心服从判决,才不会因为一次诉讼失败而引起人生重大挫败感,以致于天天沉溺在败诉的阴影里,失去生活的乐趣和人生奋斗目标。

    三、信奉法律,勿走极端

    案例:1994年,张某15岁的女儿被本村两青年强奸,并导致怀孕流产,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以强奸妇女罪判处两青年有期徒刑8年。张某认为案件判决不公,到处鸣冤上访,甚至跑到联合国驻我国某机构门前滋扰闹事,以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在张某看来,判决完全不合乎法律规定。他认为,其女儿系未成年人,判决定罪为“强奸妇女罪”纯粹是胡说八道。造成其女儿怀孕流产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处死刑而法院仅仅判处了有期徒刑,系偏袒罪犯。实际上,法律规范方面,有许多专用术语与日常语言不完全一致,比如本案,只有不满14周岁的女性,刑法上才表述为幼女,其他的均为妇女(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强奸妇女罪”现在已规范为“强奸罪”)。而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相关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解释,毫无异议。张某的意见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而根本不可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而其因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从受法律保护的被害人的家属变成背弃法律、对抗法律的罪犯。

    因此,焦作中院法官薛雪丽提醒广大诉讼当事人:申诉信访人一定要有尊重法律、信奉法律的态度。一般来讲,主动打官司、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现实中也有个别诉讼当事人,权利意识强烈而义务意识淡漠,维权愿望强烈守法观念缺失,只强调所享有的权利而忽视应承担的义务,在信访申诉当中拿着放大镜来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掩着一只眼睛对自己的法定义务视而不见。或出于对法律的不正确理解,或出于对律知识的不了解,或出于单纯维护自我利益的狭隘思维,对法院的诉讼行为吹毛求疵,带着对法官的偏见进行申诉信访,偏面地认为支持自己诉求的都是好法官、驳斥自己诉求的都是坏法官,固执地认为败诉是法官枉法裁判,是自己没有被法律所尊重。甚至到了最后,发展成将矛盾焦点偏移出诉讼本身,以法院为矛盾对象缠诉缠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成为不遵守法律、不认可法律的钉子户,从依法诉讼维权走向公然对抗法律的反面。没有对法律的信奉,没有对法律的尊重,就不会有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立场,而这样的申诉信访也只能是一场要挟法院牟取个人私利的闹剧。惟有信奉法律、尊重法律,相信绝大多数法官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官,切实靠证据要说法、依法讨公理,理性反映利益诉求,正确行使申诉信访权,才能够真正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和谐局面。

责任编辑:王有利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