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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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与前妻吃饭醋意大发大打出手被判入狱八个月

  发布时间:2009-09-01 10:52:09


    因怀疑他人与前妻相好大打出手,被告人李某日前一审被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08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朋友电话中得知其前妻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在市西环路涮锅店吃饭,遂赶到该饭店对面公交车站牌处与张某相遇,李某上前问道,听说:“你和我前妻在一起姘呢?”不等张某辩说,遂对其面部拳打脚踢,致张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张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解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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