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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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琐事闹离婚 法官劝和把家还

  发布时间:2015-07-06 08:41:05


    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凌某与被告余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办案法官查明案情后,慎重处理,致使此案得到妥善解决。

    凌某与被告余某已婚十一年,育有两个孩子,一个十岁,一个四岁。婚初,双方关系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庭负担的日益加重,双方也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致使矛盾逐渐增多,加之双方性格倔强,互不相让,最终导致矛盾无法调和,直至吵打。送达开庭传票期间,经主办法官与原告凌某接触发现,每次说到双方感情及孩子问题时,凌某总是情绪激动,还不时伤心流泪。法官发现这情况后,凭着多年的审案经验,推测判断出原告其实不想离婚的本意。在接触被告余某时,当法官问到,如果离婚,是否考虑会对两个孩子的正常成长造成多么严重的思想负担时,被告沉默不语。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主办法官觉得此案调解结案的可能性较大,原、被告不适合离婚,否则会对他们的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召集双方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利用其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平易近人的说话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回忆了他们当初的奋斗历程以及对家庭的辛勤付出,并入情入理的分析了对孩子思想的负面影响,直接指出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希望双方都能克服自己的缺点,互相尊重、相互宽容、加强交流和沟通。经过一番耐心的说服教育,双方连连点头,都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表示以后会和睦相处、相互理解,过好日子,抚养好孩子。至此,一对共处十余载闹离婚的夫妻,终以重归于好圆满和解。

责任编辑: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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