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司法鉴定的事项多样化,专业化较高,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时间难以把握,而且有的不具备鉴定时机,从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使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客观情况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我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造性地探索诉前司法鉴定制度。从2013年开始,我院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施行交通事故诉前司法鉴定试点工作,当事人到法院立案需要司法鉴定的,先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然后逐渐将诉前司法鉴定拓宽到其他民商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据统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底,我院共受理诉前司法鉴定134件,涉及司法鉴定案件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平均150天左右,缩短为60天左右,彰显了司法效率。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及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司法鉴定的申请、程序、鉴定机构的协商和指定、鉴定所需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人的出庭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和审理案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涉及的鉴定类型和事项也多样化,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车损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等。同时,在审判实践中,除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外,委托人也成多样化趋势,比如: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法律服务所委托、交警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等等。由于法律对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外的司法鉴定没有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受当事人、交警部门等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方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异议,一旦异议成立需要重新鉴定,仍需要较长的时间,势必增加诉讼成本。如何规范上述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以外的司法鉴定行为,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相应的规定,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也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二、目前司法鉴定面临的问题
(一)诉讼前,当事人自行委托、交警部门等人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被告一般会对当事人自行委托、交警部门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异议的主要理由是没有与被告协商鉴定机构,违反了法定程序,鉴定所需的材料没有经过质证等等。经审查,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案件不能正常审结,这样势必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不能及时定纷止争。经审查,如果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不准许重新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决,被告一般会提起上诉,同样造成司法成本的提高和诉讼效率的下降,不能及时定纷止争。从我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涉及伤残等级等司法鉴定案件一般占到案件受理数的5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一部分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
(二)诉讼中,原告提出伤残等级程度等司法鉴定申请。第一、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从通知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并对鉴定所需材料进行质证,业务庭移送技术部门以及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转到承办法官手里的时间,一般至少需要二个月的时间。再加上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通知当事人开庭到开庭审理一般还得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至少三个月的时间就过去了,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办案周期过长,司法资源和成本增加。第二、在涉及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出院后,伤情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恢复期,方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比如:涉及骨折的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出院后至少需要三个月的恢复期才能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骨折长期不愈合,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伤残等级鉴定;涉及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至少需要半年的恢复期;有些伤情需要继续康复治疗后,才能进行司法鉴定等等。由于受害人对医学知识往往缺乏了解、对恢复期限不知情,当事人出院后立即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不到鉴定时机,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笔者在五年多来的审判实践中,遇到5起原告出院一年以后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案件,造成案件长时间不能审结。
三、采取诉前司法鉴定措施的具体做法
面临上述问题,应该怎样破解?温县法院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采取了诉前司法鉴定的措施,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节约了审判资源。
(一)凡是涉及伤残等级等司法鉴定的,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时,告知原告可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由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诉前司法鉴定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把申请人主张将来承担民事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并写明被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申请书写明申请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出申请书副本。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需要的有关证据材料。
(二)人民法院受理后,确定专门的诉前司法鉴定案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将诉前司法鉴定案件转到业务庭。
(三)业务庭收到后,确定承办法官,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申请书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协商鉴定机构和质证的时间、应到的场所以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然后,在确定的时间由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签字,由承办法官按照要求将司法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转到本院技术科,由技术科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四)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技术科应及时将司法鉴定意见书转交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书,并告知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持诉前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向该院起诉的,应及时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我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2013年共受理诉前司法鉴定申请21件,2014年受理诉前司法鉴定申请35件,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6月15日止共受理诉前司法鉴定申请43件。上述涉及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受理后,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四、采取诉前司法鉴定措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院认为诉前司法鉴定措施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和正当性。
一是公平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原因是对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和伤残等级的程度认识不一致。采取诉前司法鉴定措施,能够避免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便于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人民法院采取诉前司法鉴定措施合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将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程序前置于诉前,严格按照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程序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三是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司法成本。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法官不必为司法鉴定时间过长而担忧审限超期的问题。经过人民法院诉前委托的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意见,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成本,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
四是采取诉前司法鉴定申请,减少了案件的上升趋势。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有些还在继续治疗的受害人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诉讼时效中断。采取诉前司法鉴定措施,一方面,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了权利,造成诉讼时效中断;另一方面,赔偿权利人在诉前司法鉴定期间积极继续治疗,待治疗终结后,一次性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避免一起事故多次起诉,减少了案件的上升趋势,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减少了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
五、设立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
当前,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通过我院几年来的大胆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诉讼当事人的肯定。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诉前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我院开展的诉前司法鉴定也受到了质疑,认为诉前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认为,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不可能有现成模式,需要大胆创新。在当前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诉前司法鉴定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快速解决纠纷的动力。不管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区调解,还是人民团体、协会调解矛盾纠纷,在调解工作中,如果需要司法鉴定的,诉前司法鉴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促使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的主持下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既节约了成本,也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增加。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快速解决矛盾纠纷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此,我们建议,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公开,应设立诉前司法鉴定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予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待时机成熟后由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增加。当然,在目前情况下,应由中级法院或者省高院出台有关诉前司法鉴定工作意见,便于诉前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