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夫妻双方离婚期间,男方将房产转移他人并办理公证。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女方胜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0多岁的赵女士与郭先生为半路夫妻,俩人结婚后签订协议,约定郭先生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办理了公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房屋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2014年1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双方约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拆迁安置房归郭先生所有,郭先生则给赵女士20万元。随后,赵女士发现在离婚前,郭先生与原配所生儿子串通,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孙子,并办理了公证。赵女士认为郭先生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且隐瞒事实真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经公证后具备法律效力,被拆迁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郭先生在明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权利。且在离婚诉讼期间,刻意隐瞒共同财产状况,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同时,郭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有意隐瞒婚姻状况,主观存有恶意。
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郭先生在明知未经赵女士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将房产过户给其孙子,并以欺瞒的方式办理该协议的公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所以,法院判决其转移财产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