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8月,消费者老李在焦作某商场一次性购得标注含有“怀地黄”的珍珠菊茶32提,价额合计3136元,老李买回后,感觉包装上含量标注不准确,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商场所销售的珍珠菊茶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场向老李退还货款3136元,支付十倍赔偿金31360元。商场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终审判决驳回商场的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本案中,商场所售珍珠菊茶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号,应当视为普通食品。国家卫生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地黄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得用于普通食品。据此,商场所售珍珠菊茶添加“怀地黄”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商场未提供产品进货、生产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故而法院依法认定商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老李“知假买假”能否得到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商场应当向老李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焦作中级法院法官薛雪丽在此提醒广大商户和经营者,尽管“怀地黄”是该市特产,而且保健功效非常显著,是祛病延年的佳品,但是,用“怀地黄”吸引消费者眼球制作食品却不能任性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