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欠他人的货款已经还清,将老父亲拉来法庭作证,谁知却事与愿违。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清偿原告慕某饲料款36827元。
2008年10月10日,王某在慕某处购买了价值5060元的鸡饲料,当天,他给慕某出具了一张欠款5060元的条据。之后,王某又多次在慕某处购买鸡饲料,截止同年11月6日,王某共购买慕某鸡饲料总价值为36827元,并且每次购料均未付款。经慕某多次催要,王某以鸡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慕某到法院起诉后,王某私下仅将5060元付给慕某,并将其于2008年10月10日出具的一张款数为5060元的条据收走。开庭审理时,王某依据5060元的条据,称其余的36827元已归还,并找来自己的父亲作证,不料王某和其父亲陈述的还款时间和条据出具人却相互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付清了原告慕某的饲料款。被告王某欠慕某饲料款,应予清偿,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