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嘉嘉(化名)为给同学庆祝生日在KTV内唱歌,期间,嘉嘉因琐事将同来唱歌的麟麟(化名)右侧眼部打伤。经鉴定,麟麟的伤构成轻伤。事后,嘉嘉家人积极对麟麟进行赔偿,嘉嘉也很后悔。最终,山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嘉嘉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16岁的嘉嘉(化名)与同学在焦作市某KTV内唱歌,为同学小华(化名)庆祝生日。期间,嘉嘉因琐事一时冲动用拳头将麟麟(化名)右侧眼部打伤。经鉴定,麟麟右侧眶骨骨折并右侧上颌窦积液,已构成轻伤。案件审理期间,嘉嘉的亲属赔偿麟麟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嘉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嘉嘉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嘉嘉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