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档案:拜建国,回族,1980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8年考入焦作中院工作,现任焦作中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自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以来,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工作成绩比较突出,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行政审判先进个人,多次被焦作中院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
在拜建国法官狭小的办公室里,他打开电脑,如数家珍地讲述着他办理的各类行政案件,期间会有停顿,会有思考。这个时候,你会觉得这是一个外表温和,但是内心充满力量的法官。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作为行政审判法官,在拜建国眼里没有官民之分,只有平等的原告与被告;没有贵贱之别,只有敬畏的法律与事实。
2011年,拜建国审理了原告是某饮品公司,被告是博爱县劳动局,第三人是闫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起因是作为饮品公司装卸工的闫某,在发现传送设备出现故障后自行修理,结果导致一节手指被轧断,经治疗后向博爱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县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但是,该饮品公司不服,认为闫某本身不是修理工,他去修理设备属于超越工作职责,违反了企业的安全规定,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专业性很强,拜建国接手该案后,仔细查阅了各方举证和观点,在开庭调查时,闫某的一句“这种情况在公司很多,都是我们自己修理”引起了拜建国的注意,通过各方了解,他渐渐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情况。
“我们调查的情况是,该公司存在装卸工为了节省时间,对设备的小故障习惯性自行修理的状况,而该公司都未做出及时纠正和制止。工人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应当拥有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障的权利。”
对于该公司对闫某超越工作职责的主张,拜建国认为,“饮品公司主张的依据是本企业的内部规定,而国家层面上的《工伤保险条例》里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只能认为职工只要是在企业规定区域内,从事的是保护企业利益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保护职工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可以作出工伤认定。”
经合议庭合议,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某饮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博爱县劳动局的行政决定。
法律维护的不仅是一纸工伤认定书的法律效力,也维护了一个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尊严,唤起的是普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立足本职敬业爱岗
拜建国始终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法院工作。他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工作中一丝不苟,对待当事人态度谦和。在办案时,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问题,直到将案件的真实情况搞清楚。他在工作中严谨细致,热情为民服务,文明办案,受到当事人及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裁判公正就是通向这个目标的必然要求。在审判工作中,拜建国一直以追求科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目标,认真办好每一件案子努力,做到既秉公执法又有理有节。拜建国认为公正是塑造法官形象的支柱,是展示司法魅力的亮点,对公正的崇尚,不仅仅是在司法理念的层面上,更应当注重对公正的实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等的魅力。所以在他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把程序关,以公开促公正。
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法律法规浩如烟海,拜建国深知“打铁先得自身硬”,要搞好行政审判工作,自己首先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功底。他坚持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抓紧点滴时间认真学习法律业务以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他结合行政审判的特点,积极开展法律延伸服务活动,起草了焦作中院近两年来的行政审判情况报告书,即“行政审判白皮书”,全面分析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报送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受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紧张的审判工作之余,认真撰写法制宣传文章,积极向《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和《公民与法》等报纸和期刊投稿,扩大行政审判的宣传和影响力,连续四年法制宣传名列全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