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赵某是焦作山阳区某村村民,八年前双方因琐事导致感情不合,赵某离家出走八年之久。苦等妻子不归的李某于2014年曾向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离婚,因赵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法院依据事实,向李某耐心讲解法律规定,李某随即撤回起诉。
2015年李某又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离婚。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到赵某所在村走访调查,到其亲属家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最终其妹同意联系赵某,并领取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赵某按照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到达法院参加庭审。
因双方是夫妻感情纠纷,法院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以双方八年之久感情纠葛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耐心细心的为双方调解。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理解和认可,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和解协议。双方表示互相谅解,李某自愿给付赵某15万人民币,并当庭支付,未成年的婚生儿子归李某抚养。至此,双方长达八年的感情纠葛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