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想使儿子免于牢狱之灾的马某某竟指使多人为儿子作伪证。不仅没“救”出儿子,自己也受到法律的处罚。日前,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1月23日0时40分许,马某(已判刑)无证驾驶一辆轿车(车载闻某、夏某等人)经焦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公司东侧时,与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苗某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马某未报警并保护现场,和其朋友将被害人苗某抬上轿车送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凌晨苗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马某在其父亲被告人马某某的带领下离开医院回到方庄镇躲避,马某某在明知马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安排安某、闻某、夏某等人进行串供,又指使安某顶替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作伪证,以达到马某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马某某救子心切,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