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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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十年未过户 法院一判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5-09-10 09:52:27


    一套卖出的房产居然十年都没过户,从张女士手中买到该房的郭某在此房屋中已经居住十年了,但张女士至今未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郭某郭某一纸起诉状将张女士告到山阳区人民法院。

    张女士在焦作市山阳区有一套房屋,交由焦作市山阳区某家政服务中心进行出售。200年年底,家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徐某作为甲方,购买者郭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该房产以8.6万元卖给乙方。郭某通过中介向张女士支付房款8.1万元,约定余款待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办妥后再付,家政服务中心于同日将房屋钥匙、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及收条一并交付给郭某。但十年来张女士一直没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张女士认为,房产转让申请表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不能表示自己卖房的意愿,因此自己与原告郭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更没有义务过户原告起诉的房屋,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焦作市山阳区某家政服务中心的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即本案被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因抗辩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郭某办理山阳区房屋的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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