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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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登钓鱼网站卡被盗刷 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5-09-17 10:48:19


   银行卡被盗刷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犯罪分子通过钓鱼网站盗取银行卡密码诈骗。可是当钱被盗刷后,市民往往会在犯罪分子与银行之间选择后者,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打官司就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吗?

   【案件】

   误点钓鱼网站

    卡被盗刷万余元

    2014年2月24日,潘女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以下简称温县建行)办理了一张卡,并开通了电子银行服务。“我曾多次使用该卡进行网上支付,均收到了中国建设银行官方客服电话95533发送给绑定手机号码的验证码短信,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潘女士说。

    2014年4月21日14时38分,她收到了95533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您的网银即将过期,请直接点击http://107.167.10.235/js.apk下载并升级,以免影响您的正常使用。”正是这条短信,让潘女士后悔不已。

    “该短信与此前95533发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我就按该短信提示进行了操作。”潘女士说。一个小时后,潘女士账户上的10366元(含手续费)就以转账的方式被人给盗走了。

    她与温县建行交涉想挽回自己的损失,协商无果,她最终将温县建行告上了法庭。

    【审判】

    一审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不同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女士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系因登录假冒建设银行网站造成账号、密码泄露,从而导致卡被盗刷,但假冒客服短信与此前被告发送网上支付验证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一般人均会认为前后短信系同一来源。原告作为普通公民并不具备鉴别该短信是否真实的能力,故原告按该短信提示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温县建行赔偿原告潘女士银行卡存款损失10366元。

    “潘女士款项的丢失是自己没有进行合理的审查就擅自操作后导致的,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温县建行遂提出上诉。

    近日,市中院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内容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撤销温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是否存在过错

    是判决的依据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登录他人提供的钓鱼网站进行网银操作,致使个人银行卡信息泄露,储户未管理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是造成其资金被盗的直接原因,应由储户自己承担责任,银行对造成储户资金被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潘女士收到的假冒客服短信虽与温县建行发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但温县建行对此无法掌控。潘女士误信短信内容进入非法网站,输入自己银行卡的账户及密码,该行为是造成其资金被盗刷的直接原因。温县建行对造成潘女士资金转出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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