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某长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08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三轮摩托车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另案处理)窜至焦作某科技公司,打起了盗窃的主意。李某对该公司保安谎称,来找其领导亲戚,在该公司盗窃了两个大圆罐(反应釜)后溜走,行至北环路群英河西头时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另两名男子逃走。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赃物进行了评估,其价值为8044元。
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8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部分被追回,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综合全案情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