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借款还有纠纷?确实有,而且形成了诉讼。案件还一波三折,一审判决后,经过中级法院的复查,指令由原审法院对母子争讼借款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佘太太手持欠条向法院起诉,告儿子杨二郎欠账不还。一审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武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判决这样写到,2005年9月30日杨二郎借佘太太现金4000元;并在同日向佘太太出具了一张内容为“欠母亲佘太太4000元整(肆仟元整) 2004年9月30日 杨二郎”的欠条一张,后杨二郎拒绝归还形成纠纷。杨二郎大呼冤枉,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杨二郎态度激烈,表情委屈,情绪异常。经主审法官反复询问,杨二郎陈述了大致经过。原来,因为一场命案,杨二郎被作为嫌疑人关进了看守所,家里老母亲思子心切,便安排家中的兄弟姐妹等凑钱打点关系,救其回家。后来杨二郎被解除看管释放。但其母亲认为是兄弟姐妹花钱起了作用,时常絮叨不断。杨二郎无端住进高墙正心情烦燥,就顺手写了欠款肆仟元的条交给母亲。出高墙后,正陷入家庭混乱局面的杨二郎又接到了让其归还肆千元的法院判决。杨二郎的精神一度陷入崩溃状态。
案件经过是不是真如杨二郎所述,还是像一审判决书写的那样。但一审判决也有明显疑问。比如将欠条的内容,认定为借款,且借款的场所,借款的原因、借款的背景、借款的用途、借款的过程、借款的一切细节全部没有,有的只是借现金肆仟元的唯一情节。欠条反映的一般是经济往来的关系,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合伙入伙或退伙产生的欠款等。此案中的欠条却被认定为借款关系。如果是借款关系,又为什么书写的不是借条而是欠条呢?
焦作市中级法院法院经复查后认为:一审认定杨二郎借款事实的证据不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