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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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他人 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5-09-29 07:58:27


    张奶奶家的小泰迪咬伤了在街上玩耍的五岁男孩童童(化名),为了赔偿问题,童童的妈妈和养狗的张奶奶对簿公堂。9月24日,这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山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去年9月13日下午,原告童童由母亲带领在街上玩,走到被告张奶奶居住的单元楼前时,张奶奶家饲养的宠物狗突然窜出咬住童童左腿膝盖,童童母亲大声喝斥驱赶、甩钥匙将狗赶开后,经查看童童左膝处有狗咬的红色牙痕,皮肤有片紫色淤青,牙痕周围有一处破皮划痕。次日经焦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原告属二级轻度动物咬伤,需处理伤口、接种狂犬病疫苗。在之后的一个月内,童童在家人的带领下,先后五次到该中心接种疫苗,共支出疫苗费、化验费共计332元。期间被告先后两次支付原告医疗费300元,其它费用未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所饲养的狗将童童咬伤,被告应对童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了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余医疗费、交通费、复印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赔偿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原告尚年幼,被狗咬伤会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可酌情由被告予以赔偿。故,依照相关法律被告张奶奶应支付童童医疗费32元、交通费140元、复印费2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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