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伤害罪仍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毛某,因网上赌博欠下大量外债,遂绑架小学生作为人质,又犯下绑架罪。焦作中院以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因网络赌博而欠大量外债,为归还外债,其预谋绑架小学生勒索钱财。2014年4月21日11时许,毛某在焦作市站前路与友谊路交叉口东南角小花园,以问路、带路为名,将放学后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董某(9岁)哄骗带走,并在谈话中套问出了董某的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电话等信息。后毛某将董某哄骗至在沁阳市七星旅社予以控制,并于次日以董某在其手中、董某父亲抢其生意为由,向董某父亲成功勒索赎金12万元。后毛某在继续索要赎金过程中,因得知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本案,遂将董某抛弃在焦作市焦武路士林村北口处后逃窜回家。4月22日22时许,董某被发现解救。4月23日,公安机关在毛某住处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毛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将年仅9岁的小学生董某绑架作为人质,然后向董的家人索要赎金,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