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朱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和其好友李某、孟某在温县南张羌镇马庄村凤凰快餐厅吃饭。期间,同在饭店二楼吃饭的被害人马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并用酒杯将李某下巴砸伤,后李某被带至医院就诊。朱某称为调解朋友间的矛盾,在该村文明路十字路口纪念碑处,朱某欲让马某一同去医院,被马某拒绝,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他人拦开。后朱某从十字路口西北侧一超市内拿出一把单刃尖刀返回,朝马某枕部、左胸部、肩胛部猛刺数刀,致马某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朱某出于所谓的兄弟义气,让被害人马某去医院看望李某遭到拒绝后,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朱某与马某之间没有本质矛盾和冲突。捅刀之后朱某叫来出租车,并拨打110报警,主动承认自己捅人了,随后及时赶到抢救马某的医院。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