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1月1日自家购买机动车后,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直至2014年2月2日中午在与其舅舅等亲属一起大量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自家东风标致牌轿车,不顾他人生命安全,载多人次在乡镇道路、村庄居民区、县城闹市区行驶,且在个别路段瞬间时速高达130km/h,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下午15时许,王某驾车从发展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图王村路口东侧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车上三人)相撞,碰撞后,将被撞人、车向后推挤二十余米,致三人多处严重受伤。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被告人王某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中两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且一人伤势严重被截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法律,长期无证驾驶,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案发时酒后驾驶车高速行驶以致发生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