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驶汽车盗窃崖柏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姜某到修武县西村乡被害人吴某处购买崖柏造型料,后姜某认为价格贵未予购买,怎料姜某却“见财起意”。次日晚上,姜某与被告人邵某预谋后,驾驶姜某的汽车窜至吴某位于西村乡存放崖柏造型料的院内,乘夜深无人之机,翻墙跳窗而入,盗出20余件崖柏造型料装到汽车上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55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某驾驶汽车盗窃财物,并使用汽车存放、运输窃得的赃物,汽车系作案工具。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汽车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