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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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竟驾车 高速口被查获刑1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23 11:12:39


    危险驾驶害人害己。11月20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从武陟上郑焦晋高速行驶至焦作高速口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7月8号,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向中站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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