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联合市共青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特殊未成年人进行义工服务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创新回访帮教机制,通过让特殊未成年人在特定场所进行义工服务的形式,助其尽快回归社会。
一是明确特殊未成年的范围。特殊未成年人,是指判决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缓刑、管制、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二是坚持自愿、保密原则。人民法院判决前首先征询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如其自愿进行义工服务,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进行审查,在征询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有关机构在特殊未成年人进行义工服务过程中,应当注重对特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向外界披露特殊未成年人的具体信息。三是明确义工服务场所、时间及服务要求。义工服务应该在共青团或民政部门指定场所进行。义工服务时间有人民法院和义工服务人协商决定。义工服务期间,义工服务人需将义工生活以日记形式记录下来并定期向人民法院汇报。四是加强监督考察。义工服务由人民法院和接受服务的机构共同负责,并对义工服务人进行监督、考察。五是充分运用义工服务评价成果。对于判决前主动进行义工服务,且表现良好的特殊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进行义工服务且被判处罚金的特殊未成年人,可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罚金。对提供义工服务且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特殊未成年人,义工服务期间表现优异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