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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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法院长期未结案件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12-04 09:42:59


    为确保全市法院收结案件良性循环,近期,焦作两级法院加大对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力度,对149件超过一年以上未结案件进行类型分析,细化措施,逐一评查登记,限期结案。案件久拖不决是影响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省高院对此高度重视,每年均会对全省各级法院的长期未结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本文以焦作两级法院长期未结案件为例,结合司法统计相关数据,着重分析长期未结案件形成原因和对应措施,从源头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达到提高审判效率和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双重效果。

    一、长期未结案件的类型及原因

    (一)收结案上升趋势明显。

    图表一:近三年全市法院收结案情况对比统计

    单位 年份 受理案件数 同比增长率 结案数 同比增长率

    全市

    法院 2013 30329 - 24014 -

    2014 34273 13.00% 26311 9.57%

    2015(前11个月) 44965 31.20% 30627 16.40%

    从图表一统计情况来看,焦作法院近三年来收结案均呈上升的趋势,以这三年收结案为例,全市法院2013年受理30329件,结案24014件,2014年受理34273件,结案26311件,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3.0%和9.57%。2015年5月份实行立案登记以来,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前11个月全市法院受理44965件,结案30627件,与上一年度全年相比增长率分别为31.20%和16.40%。这说明目前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日益增长,法院的司法能力压力较大,而办案法官人数增长率较低,法官精力有限,办案压力较大,造成案件消耗过慢。

    (二)社会矛盾日益多样化,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截止11月20日,全市法院审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未结案件共有149件,根据长期未结案件扣除审限种类,主要有公告送达类、鉴定评估、中止、庭外和解、检察院补充侦察、管辖权异议、破产及涉外(无法定审限)等类型。

    图表二:全市长期未结案件扣审种类情况统计

    扣审种类 案情复杂中止 公告 鉴定

    其他 补充侦察 请示上级 管辖权异议 破产(无审限) 涉外(无审限) 总计

    案件数 48 40 33 9 4 5 13 3 155

    所占比例 30.97% 25.81% 21.29% 5.81% 2.58% 3.23% 8.39% 1.94% -

    从图表二全市长期未结案件扣审种类统计情况来看,长期未结案件主要是因案情复杂需中止、公告送达类、鉴定评估、破产(无法定审限)类型。所占比例分别为30.97%、25.81%、21.29%、8.39%。

    1、.案情复杂类中止案件。由于案情复杂,裁判难度大,由于受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的审限制约,只能采取中止办法延长审理期限。个别法官在案件审理进程中采取“简案先办、难案后办”的工作习惯,导致疑难、复杂案件越拖越久。有些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动、社会观注度高,为避免引发不良社会效果,承办人不敢下判,造成审期拖延。有些案件需等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另一案件迟迟未审结。

    2、公告送达类案件。由于目前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有的当事人长期不在家,造成无法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因职业变动、搬迁等原因,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从而造成公告送达适用率较高,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案件审理周期被拉长,难以做到快审快结。

    3、鉴定评估及其他原因扣审类案件。通过前一阶段对全市法院长期未结案件案卷评查发现,案件鉴定时间平均需要4到5个月,个别案件长达9个月以上。在这些案件中,除了本身鉴定周期长的原因以外,还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办案周期长,鉴定机构双方不能统一,一方鉴定后,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对一次鉴定不满意,或者鉴定事项不明确,导致重复鉴定、二次鉴定;委托后往往被动等结果,未能与鉴定机构及时、有效的沟通。

    (三)个别法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

    通过今年全市法院开展的案件庭审评查及长期未结案件督办清理活动,发现个别法官存在责任意识不强,综合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限意识不强,缺乏责任心

    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理念陈旧,往往认为只要是依法办案,最终实体处理正确,不徇私、不枉法,案件晚结几天无所谓,对审限有关规定不够重视。工作作风拖拉,办案前松后紧现象严重,致使一些复杂案件一拖再拖,最后不得不延长审限。

    2、解决问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对于个别社会关注敏感案件,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多,往往层层过问,多头汇报,法官在法庭审理中不能充分驾驭庭审,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对案件很难迅速有效地作出判决,迫于左右为难,致使案件一拖再拖,难以及时审结。

    3、法官审理案件自主权力受限,不能去行政化。个别案情确实重大、复杂,必须经过庭长、主管院长、专业小组、审委会、甚至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且得不到及时回复时,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造成案件长期未结。

    二、解决长期未结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提升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强化法官审限意识、责任意识。提升法官队伍素质,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法官审判业务综合素质,增强分析和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加强政治学习,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法官审理案件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也应当积极追求案件程序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尽快审结的案件尽快审结,让当事人应得的权益尽快得到落实,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服务大局。

    (二)充实审判力量,调整人员配置

    市中院通过与当地人大沟通新任命了一批具有审判职称的年青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岗位,有效减轻了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考虑到一线法官办案压力大的情况,减少一线审判人员参与非审判事务的工作量,把审判人员从繁琐的非审判事务中解放出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审判事务中。结合各个庭室之间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收结数量不均衡,适当调整庭室之间审判人员,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出最大的审判效果。

    (三)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结合全国及省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对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通过在互联网运行的《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及时公开。全面落实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加强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利的实现。

    (四)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合理压缩相关诉讼环节占用的时间。加强对鉴定、评估等环节的监管,对法院委托事项长时间不能办结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不再委托,对信誉较差、鉴定结论不能及时作出等原因的,建议取消受委托资格。对于请示案件要及时与被请示单位汇报、沟通,力求尽早结案。

    (五)加强分析研讨,畅通沟通通道。对于疑难案件,合议庭要多方征求意见,组织专业小组集中进行研讨,消除承办人对疑难案件的畏难情绪;对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拟写审理报告向领导请示汇报,将案件递交审委会讨论,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尽量不让案件在承办人手中停滞不前,从而有效的减少审理时间。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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