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和秦某万万没想到他们不过为了推广“某某”牌防水材料打个广告,居然惹来了祸事。
蔡某经过多方考察,做起了“某某”牌防水材料的生意,他认为“某某”牌防水材料性价比高、质量好,一经推广定能热卖。然而事与愿违,几个月过去了仍无人问津,于是蔡某有了一个大胆的广告宣传创意。在未取得允许的情况下,蔡某指使秦某带领工人到焦作市建设中路焦作市气象局附近某小区将楼顶原先铺好的防水材料全部清除,后又铺上“某某”牌防水材料。居住在顶楼的王某发现自家楼顶有人形迹可疑便报了警。随后蔡某发现事态严重,于2015年5月10日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蔡某和秦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随后经鉴定,原防水材料价值11000余元。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阳区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经被告人蔡某、秦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秦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