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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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运用与提升

  发布时间:2015-12-14 11:48:08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日渐增长,我国司法在公正、效率等方面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传统的司法以及司法管理模式已经不能较好地应对司法现实。同时,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已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广泛应用,并且推动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但是在司法领域,工作方式仍以传统方式为主导,信息化步伐仍显落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面对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的形势和审判工作日益繁重的局面,加强信息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已是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审判管理概述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要准确确立审判管理的概念,首先应厘清何为管理。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等行为活动,对工作系统内部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限制、消除、磨合内部之间的摩擦,以保证工作的主要方向和惯性,使之健康地前进和发展的过程。[1]从这个角度讲,审判管理是指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通过对审判工作的分工、组织、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审判资源,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能,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特定管理活动。[2]

    科学的审判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审判的方方面面。目前,大多数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案件质量管理和流程运行管理,质效评估和审判业绩管理。审判管理不仅是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的结合,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其职能和范围也不断调整和拓宽。

    (二)审判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程序管理为原则

    审判管理应以程序管理为原则。具体而言,管理者应当对案件的流程、审判时限、节点管理等程序事项进行监督,而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和裁决不应介入或者干预,即在实行审判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以审判管理为由,干涉法官的独立办案,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以审判为中心,突出法官主体地位为原则

    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要求一批具备娴熟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法官群体来行使。法院长期以来的行政化管理传统将法官视为管理的对象,被动的接受者。而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中立性、终局性的权力,其判断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高程度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法官只能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命令。[3]司法权的这种特性要求审判管理应当坚持以法官为本,从方便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从服务于司法能力的提高,从有利于公正理念践行的角度,在法官权力、权益的配置上,撒播公平正义的种子。[4]

    3.管理与服务兼顾原则

    审判管理要有助于审判权的良性运行,其核心价值导向在于最大化地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审判需要管理,管理最终应该服务于审判。因此,审判管理应体现其对审判和审判权的服务功能,法院决策层在设计和构建审判管理体系时,不能只见管理措施,不见服务措施。

    二、信息化管理在审判管理中的运用

    审判管理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而兴起的,可以说,没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审判管理就不可能高效开展。无论是审判流程运行、审判质效评估还是法官业绩档案管理,都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撑,没有信息网络技术自动生成和提取的各类数据材料,审判管理工作便成了无米之炊。缺少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撑,对案件流程的管理职能是“刀耕火种”式的人工管理,对案件的评查也只能是被动的“救火”式的事后评查,无法实施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对审判质效评估和审判业绩的评估也很难做到科学、精细、客观、公正。因此,在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只有用好信息化这个载体,以科技硬实力保障制度的约束力,才能有效推进审判管理纵深发展。

    (一)信息化促进审判管理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审判管理方式大都是“面对面”的管理形式,即由审判管理者亲临审判现场或者通过查看实体卷宗的等物质载体展开管理行为,因此传统的审判管理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反,信息化所具有的打破时空限制的特性,使得非现场管理盛行。[5]随着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配套设施的跟进和应用,现场管理的必要性和应用率大幅度下降。因为信息化的审判管理通过案件相关信息的录入和生成,在网上输送和审验电子档案成为可能,管理者可以通过案件的电子信息进行交流和监督。

    (二)信息化运用催生了新的审判管理方式

    一是信息化促成了事中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事中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最鲜明的体现是案件流程管理尤其是程序节点的设置和监督。如通过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审限天数提示,将临近审限天数的案件设置为黄色,而系统中超审限天数设置为红色,通过这种方式,承办法官、庭长、审判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限一目了然,为科学地掌控审限提供了可供操作的载体,避免案件超审限结案,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二是促使了客观管理方式的推行。传统的审判管理方式对人的依赖性比较强,由于人的意识具有主观性,不同的审判管理人员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导致方式和标准的不一致,甚至可能出现错误的认识。而信息化的审判管理,恰好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可以在较大程度摒弃主观随意性。三是促使宏观管理方式得以应用。通过自动生成的质效评估数据和司法统计报表,分析每月或每季度的指标变化,从而为决策者提供一个宏观的审判运行轨迹,便于其做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决策。

    (三)审判管理信息化间接地促进了审判本身的某些改变

    信息化在促进审判管理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审判。如电子诉讼材料的产生,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发生变化。依照传统的讨论方式,审判委员会所做的结论只是基于承办法官的汇报。而通过电子诉讼材料的传输,审判委员会委员不仅可以提前查阅案卷的电子诉讼材料,让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卷有个直观了解,也可以通过回放庭审录像,弥补非庭审现场讨论案件的自由心证缺失。

    三、审判管理信息化的价值导向

    (一)审判管理信息化的运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最

    大限度地谋取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6]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法院和人民法官应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法院通过审判流程运行管理,适时督促和提醒承办法官尽早结案,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缩短诉讼周期;其次,案件信息化管理有利于审判管理人员和承办法官对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从而科学合理地安排案件的各个节点,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最后,通过对票证类文书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纠错系统、法律法规查询系统等办案助手的设置和开发,可极大地减轻书记员和承办法官的工作负担,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

    (二)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管理信息化使案件的诉中监督成为可能,虽然审判管理人员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干预,但诉中的程序和节点监督,使案件信息更多地流转于承办法官之外,无形中给承办法官渲染了监督氛围,使承办法官更加注重司法的公正性。此外,对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由于电子档案的运用和庭审录像的播放,审委会成员对案件有了更加直观的接触,有助于审委会作出更加公正的决策。

    (三)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信息化技术使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化、系统化、综合化,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开庭信息、审理进度等信息,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已结案的裁判文书,增加了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经验和个人的认识能力上的不同,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不利于良好社会效果的形成。通过建立案例指导系统,可以提高同案判决的趋同性。

    (四)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助于促进法院的科学决策

    通过设计反映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指标的评价体系,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处理并生成各类指标数据,如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法官业绩档案,司法统计报表。司法统计报表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可全面反映法院各类案件类型、案件的审判情况以及全院审判运行情况;通过法官业绩档案,每个法官的工作绩效都可通过系统进行全面客观的量化考核。这三大系统不仅为法院领导掌握审判运行态势,及时调整决策,改进法院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谋支持,而且也为上级人民法院考核下级人民法院,法院内部考核部门及个人提供了最直观的参考依据。

    四、审判管理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管理信息化的服务审判的功能尚未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大多数法院在审判管理信息化道路上主要着重于提升管理效果,如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审判流程运行监管体系完全是出于管理的需求而产生,而着眼于办公自动化等为审判服务功能的开发比较欠缺。尽管审判管理信息化总体上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但在缓解法院干警工作量上,却是有增无减,信息化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服务功能无从体现。

    (二)审判管理对象积极性不高

    信息化的审判管理使得管理者有良好的材料来源与便捷的方式检查、跟踪、监督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发现和避免各类问题的发生。但对一线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而言,较之过去,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审判管理系统愈成熟,监督与制约途径就越多,“权力之眼”似乎无所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审判行为的自由度,进而损害了其作为审判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另外一方面,信息化管理实施的前提是一线部门将案件的各类信息通过人工输入或者文档扫描的方式上传至系统,且大多法院为了保证系统中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还将信息录入工作纳入考核范围,这就增加了一线部门的工作量,给繁重的审判任务又增添一笔压力,导致一线审判部门对审判管理信息化产生抵触情绪。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下的考核机制可能产生负效应

    信息化审判管理下的考核机制包括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往往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对各部门的考核依据,而法官业绩档案是法院对本院法官的考核依据。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以数据为载体,具有客观性,不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的运行情况。但各个法院、各个庭室审理的案件情况和司法环境有所不同,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的数据往往以结果为导向,不能对审判过程中的其他情况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从而影响考核科学性与公平性。此外,参加考核的法院、庭室甚至是承办法官为了获得较好的排位名次,不自觉地盲目攀比,采取一些违背审判规律的做法,甚至采取一些弄虚作假的方法,以求获得较好的名次,最终违背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影响了法院审判的正常运行。

    五、对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对审判工作的服务功能

    法院在审判管理信息化过程中,应当不断拓宽其对审判工作的服务功能。我国法院可借鉴一些西方国家法院的做法,增强审判物质和技术装备,完善远程视频网络,使证人和被告人远程参加庭审成为常态化,探索异地取证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案件流转体系,进一步充实审判管理信息化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现实功能。此外,法院可探索建立案例指导系统。尽管我国系成文法国家,但在司法实践中,建立案例指导系统,尤其对一些新型、复杂的案件的承办法官来说,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不仅有助于提高裁判质量,也有利于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二)充分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

    审判工作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线审判资源的工作量,如当前浙江法院使用的审判管理系统,承办法官和书记员需要将案件信息在该系统中输入,但系统却无自动生成相关票证类文书的功能。一线审判资源在投入之余并无相应产出,打击了他们参与审判管理的积极性,甚至对此类信息化管理产生抵触情绪。法院可以通过深入挖掘系统功能,将已经输入的各类案件信息,自动生成各类票证类文书,如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送达回证等,书记员只需从系统中打印,而无需另行操作,可大量减少书记员的工作量,从而提高一线审判资源参与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积极性,也可确保案件在信息录入过程中,信息被完整、准确、及时地得到输入。

    (三)合理设计审判管理信息化下的考核机制

    科学、公正、合理的考核制度能够提高审判质效,不科学的考核甚至比不考评效果更差,为了使得信息化审判管理下的考核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发挥其应有的鼓励和奖惩效应,应该理性对待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首先,考核制度设计者应当尽量优化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的数据指标,以求更加客观、全面地反应被考评者的工作业绩和水平;其次,避免以数据作为考核的唯一依据,而应将那些不能用数据体现却能反映实际工作水平和业绩的情况作为参考因素纳入至考核依据;最后,加大对工作指标数据真实性的监督力度,严防被考核法院、部门、法官为了获取好的排位名次而弄虚作假。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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