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执行动态

依法生效的行政行为 在执行程序不予审查

  发布时间:2015-12-16 16:20:34


    异议人卫某认为其承包的是荒地一块,而不是基本农田,孟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为由,对其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孟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了卫某的异议。

    孟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卫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破坏化工镇南开仪村大堤南侧基本农田3192.80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破坏耕地行为,依法作出孟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载明了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在限期内,卫某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卫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承包的是荒地一块,而不是基本农田,孟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为由,对其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对孟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孟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程序中,依法告知卫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卫某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自己的权力。现该处罚决定依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卫某以生效的处罚决定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其异议也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卫某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另行解决。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