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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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望小孩起纠纷 二人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16 16:21:28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治安行政案件,崔某与前儿媳张某因看小孩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了殴打。沁阳市公安局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对崔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崔某之子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离婚,婚生女儿由张某抚养。崔某及其妹妹崔某某在沁阳市步行街东碰见张某领着女儿,崔某便上去抱孩子,张某误认为崔某要抢孩子,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崔某某上前拦架时,也被张某殴打。随后,沁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巡逻民警赶到现场制止劝阻,期间,张某又朝崔某身上跺了一脚。经医院诊断,崔某的伤情为:1、右侧面部软组织损伤;2、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第三人崔某某的伤情为:1、头部软组织损伤;2、左眼皮肤挫伤。根据户籍证明,崔某出生于1950年5月29日,案发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张某与崔某因抱小孩发生纠纷,在双方揪拽过程中崔某、崔某某受到殴打。沁阳市公安局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崔某、崔某某受到殴打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实。因崔某案发时已是六十岁以上的人,沁阳市公安局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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