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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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产竟被房管部门“掉包”

  发布时间:2009-09-06 10:42:04


    张银环自己一家人居住多年的房产被人办理了房产证,听来难以让人相信,但是确有其事。

    1997年秋天,陈军以55000元的价格购买郭玉栋的位于沁阳市河内东路路北八一路路东从南向北第四排的房产一处,陈军与郭玉栋签订了买卖契约,陈军向郭玉栋交纳了房款55000元,郭玉栋将该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交与了陈军,陈军与张银环等自1997年起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陈军于2003年农历5月14日去世。2007年4月15日,张银环因做生意朱明魁向杨巧灵借款100000元,2007年10月15日到期后张银环未能归还杨巧灵借款,张银环与杨巧灵的代理人即朱明魁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了借款补充协议:“延期借款(从2007年10月15日至2008年1月15日到期);张银环借款壹拾万元如到期不能归还给杨巧灵,张银环自愿将覃怀办事处灯塔街合作巷13号宅院一处,作价壹拾万元,并保证房屋完好,交给杨巧灵所有;借款利息按月息1.5分计息,一次付清。”张银环、朱明魁及保证人李茂青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张银环同时将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房屋街门钥匙和郭玉栋房产证、郭玉栋土地使用证、郭玉栋与陈军的买卖契约通过朱明魁转交给杨巧玲。同年10月27日,张银环及朱明魁、李茂青又签订了保证协议:“张银环借原杨巧玲壹拾万元整,自愿将覃怀办事处灯塔街合作巷13号房产一处上房三间作抵押,此款于2007年10月15日到期,张银环不能归还,原将此处房产归杨巧玲所有,如变卖此房,张银环愿无条件配合杨巧玲处理房产的一切手续”沁阳市紫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对张银环一家的房产进行评估,房产价值为105000元。杨巧玲于2008年6月20日给朱明魁补写了一张100000元的收条。朱明魁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找到被告郭玉栋、吕怀琴,双方于2007年11月27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朱明魁并交纳了契税,经房产部门勘丈后,房管部门给朱明魁颁发了沁房权证字第0730110790号房产证。陈军的继承人发现房产被房管部门给朱明魁办理了房产证后,于2008年2月25日向沁阳法院提起了以沁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登记纠纷的行政诉讼,现行政诉讼中止。2008年4月,陈军的继承人又提起民事诉讼,以朱明魁欺骗被告郭玉栋、吕怀琴签订买卖契约办理过户登记,侵害了自己家的权益为理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朱明魁与郭玉栋、吕怀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沁阳市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沁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陈军的继承人败诉。陈军的继承人百思不得其解,朱明魁与郭玉栋、吕怀琴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买卖房产的情况下,朱明魁与郭玉栋、吕怀琴签订的买卖自己家已经居住了十年的房产的契约怎么就合法有效了呢?虚假的事实怎么能够成为实在的事实?为此,陈军的继承人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据悉,本院将于近期对此案作出复查结果。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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