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谋财,用随身携带的物品盗窃路边车辆。12月1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毛某盗窃一案,贪念给毛某带来了2000元的罚金和4个月的牢狱生涯。
2015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打火机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毛某骑该车至卫校西街被反扒民警发现并盘问时,被告人企图弃车逃跑被当场抓获。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33元。被盗的电动车已于次日返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起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