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终审审理了一起防盗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认真审理,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利益,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理。
2014年12月7日,我市某机械厂与李某签订了防盗门承揽合同,该机械厂按要求李某为李某制作价值11740元的钢质门,李某预付防盗门款2000元,该机械厂给李某出具了收据。当时未书面约定交付期限,后双方通过短信的方式,约定交付安装的时间为2015年 1月16日。该机械厂在2015年 1月16日之前未完成李某的承揽工作,也未向李某交付和安装钢制门。李某因与我市某小学签订有工程合同,工期很紧,无奈之下,只好另想办法安装了该工程的防盗门,并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了该机械厂。双方所签承揽合同现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该机械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货款1万余元并赔偿损失,李某提起反诉,要求该机械厂退还预付款2000元。
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该机械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态度消极,未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内未交货,系违约行为,致使李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本案合同应予解除,李某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其支付的2000元预付款应予返还。
一、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