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终审审理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张某醉酒后与几名同事一起进入沁阳某景区游玩,但没有购买门票。在使用该景区滑道下滑时张某出现意外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近亲属将该景区告到法院,要求该景区赔偿47万余元。一、二审法院经认真审理后,划清双方各自责任,最终判决该景区赔偿张某近亲属17万余元(含已支付的10万元),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
2014年5月2日下午,张某饮酒后与10名同事一起沁阳某景区游玩(未有证据显示上述人员购买门票)。张某在景区神仙洞滑道下滑途中意外受伤,遂被送往沁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的六名近亲属于2014年11月11日诉至沁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张某未购买门票进入景区,且在饮酒后自身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冒险使用景区滑道,负有主要责任,结合案件事实,酌定张某承担60%的责任;该景区对张某饮酒后使用滑道未尽到足够的注意和劝阻职责,但考虑到其对张某饮酒、控制力下降的具体情况不可能比张某自身更清楚,且该景区对景区滑道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过错较小,故该景区应对张某死亡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案件事实,酌定该景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划清责任后,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一、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