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未对职业病进行清算,一退休工人因病情加重向购买企业者索要看病钱。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被告程某要求原告焦作市鑫诚公司支付职业病医疗费28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的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程某于1967年调入焦作市耐火材料二厂工作,1975年10月被诊断为二期矽肺并肺结核,1979年12月退休。后焦作市耐火材料二厂改制为焦作市轻工耐火材料厂。1998年6月30日焦作市轻工耐火材料厂被宣告破产。1999年12月6日原告鑫诚公司与焦作市轻工耐火材料厂破产清算组签订购买协议,但未对程某的职业病进行清算。2007年4月10日程某病情加重,到焦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治疗。2007年5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三期矽肺,程某因职业病住院45天,支出医疗费3822.7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在焦作市轻工耐火材料厂破产前因有职业病退休,焦作市轻工耐火材料厂在破产清算时未对程某的职业病进行清算,所以程某的职业病与鑫诚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程某的医疗保险手册是程某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的凭证,是政府对退休职工的救济,该手册虽在鑫诚公司办理,但不能作为其要求职业病赔偿的依据,被告要求原告对其职业病进行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