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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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慕他人名狗 偷走付出代价

  发布时间:2009-09-06 14:56:42


    俗话说“君子不夺人所爱”,可是有人看上了别人的东西,就想方设法弄到自己的手里,结果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08年5月的一天,大林去老陈的狗场玩。大林喜欢养斗狗,一进狗场,他便被一条咖啡色的比特犬吸引了。这只比特犬母狗特别漂亮,而且已经怀孕,大林越看越喜欢。大林知道弟弟小林也喜欢斗狗,回家便将这只比特犬的事儿告诉了小林。“哪天老陈不在,咱们把它偷出来吧!”小林一听自然欢喜,当即给大林建议说。这正合大林的意。

  时机终于来了。5月25日是斗狗的日子。上午大林去狗场找老陈,老陈不在,负责养狗的小华正在喂狗。大林从小华处得知老陈下午要去温县参加斗狗。

  当天14时,大林和老陈等人驾车拉狗去参加斗狗赛。走之前大林给小林了打电话,告知自己和老陈去县里斗狗的事情,并告诉小林那只狗已经下崽了,叮咛小林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挂了电话,小林就赶紧联系人过来帮忙。小林和柴火、老毛三个人开车来到了老陈家的狗场。柴火负责开车望风,老毛和小林带着工具进入狗场,用铁钳将狗场门锁剪断后,三个人将比特犬母狗及六只小狗崽一起盗走。

案发后,老陈报警。6月10日,大林知道老陈已经怀疑了他,便让小林将盗走的狗还给老陈。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比特犬母狗价值1.75万元,小狗每只6000元,总价值为5.35万元。

  经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林、小林、柴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林认为对于狗的价格鉴定过高,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人家的东西再好也是人家的。如果想要,我们可以通过很多途径,但绝不是偷。像林家兄弟这样不仅没有得到心爱的东西反而还把自己搭了进去,真是得不偿失。   (文中人员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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