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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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集资诈骗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发布时间:2015-12-31 08:53:54


    安某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安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焦作中院终审改判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底至12月间,安某明知锦荣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锦荣公司开发金矿、投资酒店需要资金为由,采取借款的方式以月息五分的高额利息,通过薛某、刘某面向社会公众大量吸纳资金,致使47人集资款未能归还,合同金额为358.5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损失为300.34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安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安某明知锦荣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而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安某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和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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