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因小矛盾随手捅刺同村居民致其死亡,潜逃13年后被抓捕到案。焦作中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安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安某听闻本村村民安某利欲殴打自己,遂以玩耍为由,和安某峰、安某征到安某利家找到安某利,后四人出门向东行至本村村东约300米处时,安某向安某利追问其欲殴打自己一事,并殴打安某利,二人扭打在一起。安某峰、安某征见状上前将二人拦开,安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安某峰、安某征,安某峰向安某索要匕首,安某不给,并用匕首朝安某峰颈部下段猛刺一刀,致安某峰死亡。经法医鉴定:安某峰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右肺及上腔静脉致大出血而死亡。安某作案后潜逃外地,2014年11月2日,安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安某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匕首猛刺被害人的颈部,致其死亡,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亦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