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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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一时冲动 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9-09-06 14:58:54


    李强,男,20岁。李杰与他同岁,两人是同村兼同学。2005年2月的一天晚上,李强和李杰在大堤上发生冲突,吵了一会儿,气愤的李强掉头就走。李强回到家后,拿起一个扳手,返回大堤去找李杰。此时,李杰正在大堤上同王鹏聊天,李强快步上前,走到李杰身后,抡起扳手就朝其头部砸去。突如其来一幕让王鹏和李杰都慌了神。一旁的王鹏赶忙夺下李强手上的扳手,扔到了一边。眼见自己的扳手被夺下,李强生气地掏出钥匙上的电工刀狠狠地朝李杰的身上捅去。捅了几下,李强跑了。案发后,李强逃往深圳打工,直至2008年5月17日才被深圳警方抓获。

  经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李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杰经济损失2万余元。该案判决后,李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而且其当年未满16周岁,要求法院从轻处罚,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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