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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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 并非天经地义

  发布时间:2016-01-18 17:33:22


    小秦的父亲因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于2013年5月向好友张某借款15万元并亲手出具了欠条,约定工程完工后还款。然,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1月小秦的父亲因病去世,张某遂找到小秦要求还款,双方协议不成遂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继承遗产者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比如继承10万,只偿还10万)。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作为继承人的小秦应当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秦某所负债务。山阳去区人民法院遂判决小秦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以继承其父秦某遗产的实际价值向原告张某偿还秦某的借款。

    该案的主审法官作出解释,自古以来,我国民间便有父债子偿之说。父债子偿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是一件约定俗成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债子偿并非天经地义。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父债必须子偿,《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子女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偿”。继承人完全可以根据继承遗产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作为继承人,如果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反之则要根据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偿还。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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