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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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9年上半年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情况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09-09-07 08:05:14


    2009年以来,市中院共受理刑事二审案件211件,已审结170件。在审结的170起案件中,维持88件,占52%;改判23件,占14%;发回重审32件,占19%;撤诉26件,占15%;其他处理1件(注:该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报最高法院核准,现判决未生效)。通过对基层法院上诉案件改判、发还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当前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二审案件的整体情况看,被市中院维持以及被告人撤诉的案件占总结案数的67%,且还有二审期间因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而改判的案件,这说明大部分案件的质量较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必须看到案件发改率仍然较高,发还、改判案件占已审结案件数的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6.1个百分点,形势不容乐观。

     二、从发还、改判案件的类型上看,抢劫、盗窃案21件,故意伤害、强奸案各9件,组织、强迫、介绍卖淫案3件,交通肇事案3件,挪用公款案2件,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经营、诽谤、寻衅滋事、受贿、合同诈骗案各1件。从中可以看出,常见、多发型犯罪仍占很大比例,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四类案件共39件,占总发还、改判案件的71%,应当说,这四类案件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每年都要审理数十起甚至上百起,可谓轻车熟路,但在审理中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原因值得我们深思。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发改率较高。以职务犯罪为例,今年以来共审结职务犯罪上诉案件4件,其中有3件发回重审,虽然总数少,但发回重审比例大。

     三、从改判、发回重审理由看,因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6件,占所有改判发还案件的十分之一,这说明绝大多数法院能够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程序审理案件。但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仍不容忽视。如在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等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林某某之前被判刑,但判决内容尚未生效,一审法院却将前案与该案数罪并罚,程序上严重违法。

    因实体方面的原因而被发还、改判案46件,主要包括:一是事实不清。有的案件没有查清定罪情节,如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犯罪事实、涉案数额等;大部分是量刑情节不清,如主从犯问题、自首立功问题及既遂未遂问题等。

二是量刑不当。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因主从犯认定错误导致改判。如在被告人买某抢劫案、被告人靳某某盗窃案中,两人均属从犯,一审法院却按主犯量刑,显属不当。有的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量刑不能很好地体现政策。如在被告人张某某抢劫案中,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且抢劫对象为其同学,带有以大欺小性质,二审从有利于矫正未成年人的品行,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改判。有的适用缓刑不当。如在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诽谤案中,一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拒不认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适合适用缓刑。有的漏判附加刑。如在被告人回某强迫卖淫案中,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并处罚金,但一审法院仅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没有判处罚金刑。

     三是附带民事判决不合理。有的是对后期治疗费用判决不当,剥夺当事人诉权;有的计算数额错误;有的案件对当事人责任划分清楚,但在判决时不能体现。如在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责任,但民事判决时却由被告人全额赔偿,没有体现双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故予以改判。这说明部分审判人员对附带民事部分重视不够,关注调解,对于调解不成而判决时,不能严格按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

    因其他原因改判案3件,包括二审被告人立功查证属实、被告人刑期起止日期计算错误、赃款数额认定错误案件各1件。

     四、从各法院的上诉案件情况看,发展不平衡。解放法院发改案件16件,山阳法院12件,孟州法院、博爱法院各6件,沁阳法院5件,马村法院4件,修武法院3件,武陟法院2件,中站法院1件,温县法院无发改案件,各法院的发改率差别较大。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收结案情况看,全市法院共受理288件,审结270件,其中调解撤诉243件,调撤率达90%,其中博爱法院、沁阳法院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调撤率高,温县法院的调撤率甚至达到100%,这说明各法院十分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且成效显著。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经认真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从自身方面看,一是业务素质不够高。长时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放松了学习,习惯于凭经验办案,这样会导致一般案件均能应付,但一旦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很容易出问题。部分同志对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知识较为重视,对于不常见的罪名则不注意学习;或仅重视学习刑事法律,对于民法、经济法律法规等不注意学习。如在办理发票类违法犯罪案件中,如果审判人员对我国税收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则很难办好此类案件。

    二是责任心不强。如在被告人贾某某等盗窃案中,一审法院将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日期认定错误,导致对二被告人的刑期起止日期计算错误,二审予以纠正。应当说,对于类似这样的案件,只要加强责任心,完全可以避免。

    三是有的审判组织的职能、庭审的功能流于形式,在庭审、合议时存在主办人“一言堂”现象。庭长、主管院长把关不严,没有起到相应的审核作用,一些十分明显的错误、错别字等问题,看不出来,得不到纠正,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

    从客观方面看,一是案多人少情况突出。基层法院刑庭审判人员少、案件多,年人均办案数十起,有的甚至达到百起以上。而且,由于刑事审判审限要求紧,再加上专项斗争等其他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萝卜快了不洗泥”,致使刑事审判人员疲于应付,案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确实有部分案件较为复杂。如在被告人杨某等抢劫案中,被告人多次预谋抢劫,但未实施犯罪,是否适用刑法“多次抢劫”情节还存在争议。在被告人崔某某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一房多卖”,这涉及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实践中不好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在被告人黄某某等受贿案中,受贿对象是房屋,导致案件的既遂、未遂问题以及受贿数额等,都存在争议。共同犯罪案件人多事多,案情较为复杂,再加上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不能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容易出现差错。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基层法院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案件质量,依法审理好各类刑事案件,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此,要切实做到: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刑事审判关系到人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刑事审判工作。在工作中要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要有敬业精神,认认真真,一丝不苟,确保不出现低级错误。要健全审核机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主管副院长要层层把关,确保不出问题或出现问题而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二是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审判人员要行使释明权,充分保护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严格履行程序,不能怕麻烦,不能怕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增加工作量而不通知,这只会给信访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对于民事赔偿数额问题,不能估堆判,要一项一项分清,做到有理有据,不给当事人上访的借口和理由。

    三是进一步规范量刑。近日,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已经启动,最高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作为试点样本,我们要深刻认识到量刑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

     四是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要认真、全面学习业务知识,不仅要对常见、多发型犯罪进行学习研究,更要学习新类型案件知识;不仅要学习刑事法律,对于民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给予同样重视,决不能因为某些罪名不常见、某些知识不常用而放松对其学习。

     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共同解决。要多学习、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尤其对刊登的典型案例、司法文件解读、裁判文书范例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五是加强沟通和交流。各基层法院应当对发改案件及时进行深入的总结分析,坚决杜绝改判、发回后仍然引不起重视的现象,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加强内部的案件评查。市中院将加大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力度,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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