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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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地下车库蹲守 为毒品抢劫单身女获刑

  发布时间:2016-02-25 10:01:49


    “瘾君子”为购买毒品,竟在光线较暗的地上车库“蹲守”,抢劫单身女子财物,购买毒品吸食,结果也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4月5日17时许,梁某从家里出来后,毒瘾发作,就找人买了100元的毒品吸食。但吸过后,仍感觉意犹未尽,但却无钱购买毒品,他就想到找人“借”些钱,购买毒品。于是他来到焦作市解放区一小区地下车库,想搜寻目标找人“借”钱。当他看到单身女子程某独自一人准备开车出去,于是他走上前去,向程某“借”钱。地下车库本身光线黑暗,程某心中已是害怕,看到梁某走向自己要钱,更让程某心中胆怯。于是她大声喊“救命”,看到程某大喊,梁某害怕被人发现,就持随身携带扳手击打程某头部,并对其实施殴打,随后将程某的手提包(包内装有现金2000余元及一部价值1420元的手机)及汽车(价值245200元)抢走并驾车逃离现场,找人购买毒品吸食后,将该车丢弃到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一商场南侧。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款及赃物,将被害人的汽车、手机及2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梁某的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现金1800元,并已经履行完毕。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梁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总价值2486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梁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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