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途经焦作市中站区小尚村一村民家门口时,发现一流浪男子坐在路边,遂无故对该男子进行殴打,并打电话叫来王某某。王某某赶到后,二人又多次对该男子头面部等处进行拳打脚踢,后离开现场。该男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系因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多次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审判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无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打电话让王某某过来帮忙殴打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害人头面部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严惩。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张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评析
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名流浪者。流浪人员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蓬头垢面,衣不裹体,不知道乞讨,只知在垃圾堆中觅食,在大街上过夜。他们中有的神志有问题,有的被亲人抛弃,常被当着垃圾在城市乡村间倒来倒去,不知道什么时候出现,又不知什么原因就突然消失了。在某些人眼中,流浪者是不被当人看的,如同牲畜一样,属于“无主物”,可以任意欺凌、肆意侮辱,甚至如同本案中的被告人一样,对他们拳打脚踢,直至剥夺他们的生命。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的“人”,不因性别,不因年龄,不因民族,不因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的生命权始终受到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本案被告人酒后,只因被害人系流浪汉,就无故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殴打后,又打电话纠集同伙一起参与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而被告人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流浪者是弱势群体,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关爱。但被告人不仅不关爱,更要加害,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将心比心,如果我们自己的亲人由于种种原因流浪在外,会作何感想?我们要充分发挥民政、社区和村委会的职责与作用,积极协调,通力合作,维护流浪者的合法权利,给他们创造适当的生存空间,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真正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