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化名)租了王小(化名)的房,并签订了租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提升房屋的使用价值,王大对该房屋及其周边进行了改造和维护装修,后将其转租给朱某,谁曾想转租合同还未到期就被王小“截了胡”,王大无奈只得诉至法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月23日开庭审理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王大开始租赁王小位于中站区某处的房屋,2012年7月1日,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租期5年,租金为每年3000元。2012年5月1日,王大与朱某签订租房协议,将该房屋转租给朱某,租期1年,租金为每年7500元。2013年7月1日,王小与朱某儿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朱某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在租期内,诉称将房屋转租朱某经过了被告同意,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亦不予认可,且被告将房屋又租给了朱某儿子,以其行为表示不同意原告转租,并将合同予以解除。故因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转租,亦无证据证明其装修花费14000元,对其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