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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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上受伤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07 11:27:36


案例:

  

    太行山脚下的某中学内,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在上生物课,坐在第四排的学生廉某与同桌申某在下面小声的说笑着,说笑声中廉某往教室南边走去,正在讲台上讲课的教师赵某上前制止时,申某用从课桌上扯掉一小块木片向廉某扔去,木片恰巧击中了廉某的右眼,廉某随即感到眼疼、看不清东西,并伴有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送往当地卫生院门诊简单处理后,又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

     廉某被医院诊断为:1、右眼穿通伤;2、右眼内异物;3、右眼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共支付医疗费7872.05元。

      住院期间廉某还到省级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323.3元。期间廉某的父亲对廉某进行护理,其父月工资1200元。廉某出院时医嘱:1、院外继续治疗;2、定期复查(每周二下午)。廉某出院后又到多家医院门诊治疗,又花去医疗费422.6元,支付交通费104元。申某的父亲支付廉某6800元之后不再赔偿,廉某将申某和所在的某中学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除了申某父亲已支付的6800元以外再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043.6元,护理费1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440元,交通费1219元,合计6122.6元。

案情评析

  

     申某的行为对廉某构成侵权,因申某尚未成年,其监护人对廉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申某是未成年人,其在上课期间向廉某扔木片致使廉某右眼受伤,故其应对廉某的损伤负主要责任。因申某系未成年人,故他对廉某造成的损害,应由申某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廉某课堂上随意走动,违反课堂纪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廉某上课期间与申某说笑并擅自离开自己座位,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减轻廉某的民事责任。

  某中学对学生课堂纪律管理不严,制止不力,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本案中某中学对原告廉某和被告申某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教师赵某在原告廉某和被告申某违反课堂纪律时未及时制止且对申某又木片扔廉某的危险行为未进行制止,对原告廉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申某的监护人承担原告廉某全部损失11159.55元的85%,扣除已支付的6800元,应再赔偿原告廉某2685.61元;被告某中学承担廉某全部损失11159.55元的5%即557.95元。原告廉某自行负担损失的10%即1115.95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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